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凤岗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农民安居房(个人建房及联户建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民安居房施工监管,保障农民安居房施工质量安全,制定《凤岗镇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base365_365bet娱乐场在线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 号)、《base365_365bet娱乐场在线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0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农房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对农民安居房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监管内容及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农民安居房建设的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管理所、综合治理办、公共服务办、公安分局、不动产管理中心、网格管理中心等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村(社区)、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农房施工企业等。
(二)明确农民安居房建设的工作流程。农房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农房报建审批后,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村(社区)进行监管登记,建立监管台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开展质量、安全、违法建设等监管检查工作。农房建设单位(业主)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已完工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使用的农房不定期开展专项排查。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可凭《农房建设批准书》在农房建设开工前向供电、供水部门申请临时水电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凭《农房验收意见表》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三)明确监管内容。一是农房建设标准。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民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 倍,民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在总建筑面积符合第1条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二是监管台账。依法办理农房报建审批后,该农房建设项目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村(社区)办理监管登记手续,建立监管台账,收集相关资料。三是公示制度。农房建设项目在所属村(社区)进行登记后,经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核查组联合进行实地核查且符合要求的,核发施工现场公示牌,公开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建筑平面图、建房层数、面积、施工单位及人员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和村民的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分局与村(社区)负责公示牌设置的检查工作。四是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在本镇范围内,依法报建的农房建设项目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采取镇、村(社区)两级监管模式,五是主要建筑材料的监管要求。施工企业在建筑原材料和构配件进场后应及时送检,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应保存出厂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实体中。若发现不合格,将要求其作退场处理。若已用于工程主体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按相关规定对工程实体作出相应的技术处理,使其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
(四)明确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处理。一是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及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视为违规施工行为处理。二是农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施工现场公示牌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平面布置、层高层数、总建筑面积等图纸具体要求进行施工。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在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追究追责的文件精神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措施保障,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农房的监督工作
三、参考文件
《base365_365bet娱乐场在线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 号)、《base365_365bet娱乐场在线_Bet体育365提款不到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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